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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2017-03-01 11:00 来源: 重庆交通大学 作者: liuxuehr

第一章 总 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人才引进服从、服务于学科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点学科和具有一级硕士点的学科应当重点引进学术带头人。师资相对紧缺的学科,应当进一步加大优秀博士的引进力度。

(三)优化结构、注重素质。引进人才应当注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学缘结构,主要从具有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引进。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四)程序规范、合约管理。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同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确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观,积极探索柔性引进模式。除聘用协议约定外,引进的人才应当全职来我校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范围包括高端人才、优秀教授、优秀博士和创新团队。

第六条 引进高端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二)国家“****”、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五)“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六)国家级教学名师。

(七)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八)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

(九)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两江学者”特聘教授、“巴渝学者”特聘教授、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他同级别省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

(十)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或专家。

第七条 引进优秀教授的范围及条件:

引进的优秀教授,必须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师资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一)具有博士学位(师资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1.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学术期刊(以下简称CSSCI期刊)发表论文10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重要期刊以上发表论文5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SSCI、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权威期刊以上发表论文2篇。

3.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重要奖项获得者。 4.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

(三)引进的自然科学类教授,近5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并且满足2~4项中的两项:

1.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期刊论文被SCI、EI收录10篇;或者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5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3.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重要奖项获得者。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

全职引进海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助理教授,引进条件参照本条标准执行,重点考察其学术水平,可以放宽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要求。

获得政府奖以外的具有较大社会公信度的奖励,可以视同政府奖相当级别的奖励。对单项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对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引进优秀博士的范围和条件:

引进的优秀博士,必须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以放宽到37岁。

(二)第一学历为二本以上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第一和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第一和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为一般高校的,具有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博士后研究经历的,也可择优选聘。

(三)引进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近3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经管类CSSCI期刊3篇,或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6篇;其他学科CSSCI期刊2篇,或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4篇。在国外SSCI学术刊物或国内本领域顶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适当降低。对于艺术、体育以及英语等特殊学科的学术成果,学校暂不做统一要求。

(四)引进的自然科学类博士,近3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理科类SCI检索3篇;工科类SCI检索2篇,或被SCI、EI检索4篇。在国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JCR一区和二区)或国内本领域顶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适当降低。

对学校师资紧缺专业急需的博士,在重点考察本人的基本素质、个人发展潜力后,可以适当放宽对学历和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可以放宽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引进博士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引进创新团队的范围和条件:

创新团队引进的主要对象为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团队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

(二)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符合学校学科群发展需要。

(三)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已取得突出学术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四)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条 全职引进院士的待遇:

(一)根据需要提供科研条件经费1000万元(含国家、重庆市提供部分)左右,建立专用实验室,配专用轿车一辆,协助组建研究团队。

(二)提供20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安家补助费200万元;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三)除重庆市提供的8000元/月的岗位津贴、享受学校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每年发放人才补贴100万元(税前)。

(四)提供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

(五)配偶(未达退休年龄)随调。

第十一条 全职引进“****”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项目入选者的待遇

(一)根据需要提供科研条件经费500万~1000万元(含国家、重庆市提供部分),建立专用实验室,协助组建研究团队。

(二)提供15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三)除由中央财政提供一次性补助100万元、重庆市财政提供一次性补助50万元外,学校提供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四)薪酬与国际接轨,除享受重庆市提供的5000元/月的岗位津贴、学校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每年发放人才补贴50万~80万元(税前)。

(五)根据本人需要,妥善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十二条 引进“****”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入选者待遇:

(一)根据需要提供科研条件经费300万~500万元(含国家、重庆市提供部分),协助组建研究团队。

(二)提供12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

(三)由中央财政提供一次性补助50万。

(四)薪酬与国际接轨,除由重庆市提供5000元/月的岗位津贴外,学校提供年薪50万~80万元(税前),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的待遇:

(一)根据需要提供科研条件经费300万~800万元(含国家、重庆市提供部分);建立专用实验室,协助组建研究团队。

(二)提供12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三)学校提供安家补助费50万元。

(四)除享受重庆市提供的3000元/月的岗位津贴、学校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每年发放人才补贴10万~20万元(税前)。

(五)根据本人需要,妥善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国家“青年****”入选者的待遇:

(一)根据需要提供科研条件经费200万~600万元(含国家、重庆市提供科研补助经费100万~300万元),建立个性化实验室,协助组建研究团队。 (二)提供12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三)中央财政提供一次性补助50万,学校提供安家补助费50万元。

(四)薪酬与国际接轨,年薪40万元(税前)以上。

(五)根据本人需要,妥善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高端人才的待遇,根据人才类别、层次等,参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本办法有关条款,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优秀教授的待遇:

(一)根据本人的学术成就,提供科研条件经费20万~50万元。

(二)提供一次性人才补贴10万元(税前)。

(三)提供70平米左右周转住房一套,租期2年;或提供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2年。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四)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依据本人参加的学校人才计划项目,获得专项补贴或资助。

(五)根据本人条件,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六)配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可照顾解决工作。

(七)进校2年内,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申请追加待遇。

全职引进海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助理教授,待遇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年龄、学术业绩等不完全符合本办法“引进优秀教授的范围和条件”的,原则上不引进;确需引进的,人才补贴、科研启动费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 全职引进优秀博士的待遇:

(一)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

近3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被SCI、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5篇以上,或被SCI、SSCI、EI、C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10篇以上者,可提高科研启动费3万元。

对海外知名大学、海外大学知名学科毕业的优秀博士,以及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的优秀博士,根据其学术基础、潜力和专业的需求程度,可再次提高科研启动费5万~30万元。

(二)提供一次性人才补贴5万元(税前)。

(三)学校根据房源情况,提供50平米周转房2~3年(国内博士2年、海外博士为3年);或提供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2~3年(国内博士2年、海外博士为3年)。有权优惠申购学校人才房。

(四)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校内聘为副教授1~3年(国内博士1年、海外博士为3年)。

(五)进校2年内,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申请追加待遇。

(六)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依据本人参加的学校人才计划项目,获得专项补贴或资助。

年龄、学术业绩等不完全符合本办法“引进优秀博士的范围和条件”的,原则上不引进;确需引进的,人才补贴、科研启动费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全职引进创新团队的待遇:

(一)对于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学校根据团队水平及学科特点,提供科研条件经费:人文社科类和经济管理类200万~300万元,理工科基础研究类750万~1200万元,理工科应用研究类1000万~2000万元。

(二)对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学校根据团队水平及学科特点,可提供科研条件经费:人文社科类和经济管理类150万~200万元,理工科基础研究类500万~1000万元,理工科应用研究类800万~1500万元。

(三)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层次类别进行划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追加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进校2年内,符合以下条件,除可按照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获得奖励或配套外,还可申请追加人才补贴:

(一)获奖

1.以重庆交通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追加20万元,二等奖追加10万元。

2.以重庆交通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奖者,获得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成果奖励,一等奖追加5万元,二等奖追加2万元。

第二、三获奖单位减半。若有多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同一奖项,则分享上述追加待遇,每人的具体金额自行商定。

(二)主持项目

1.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追加10万元。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追加1万元。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追加0.5万元。

第四章 柔性引进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学校可以柔性引进的方式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利用学术休假时间来校从事讲学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进的主要对象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

第二十二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各学院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参考以下标准,结合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 (一)国际大奖获得者,月薪8万元、年薪100万元(税后);海外科学院、工程院、研究院院士,月薪5万元、年薪60万元(税后);海外知名大学教授,月薪2万元、年薪25万元(税后);海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助理教授,月薪1万元、年薪15万元(税后)。实行年薪制应连续工作9个月以上;每次工作时间少于9个月的,按照实际来校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周计发。

(二)每年在我校工作6个月及以上,学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三)全时到校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学校每年原则上报销1次来校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确有特殊需要者,可报销2次来校工作往返交通费;非全时在校者,每年报销2次来校工作往返交通费。一次往返交通费最高报销标准为亚洲0.45万元/人,欧、美、非、大洋洲1万元/人。

(四)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工作,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比较科学的评价,特设置以下评价指标,作为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综合评价时的参考。

(一)客观指标

1.学历和学位。学历/学位主要考虑博士学位授予学校的知名度,如是否为国内高水平大学或国外知名高校。

2.学术经历。学术经历主要考虑引进人才科研工作的经验性历练和资格性职务,主要包括“博士后”、“是否课题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职务”三个指标,同时考虑其所在高校、学科以及导师的知名度。

3.能力。能力要素主要考察的是引进人才近5年已完成科研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主要从主持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撰写著作、学术获奖等四个方面测评其学术水平和科研业绩,此外必须考虑科研工作和学术论文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以及其在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角色定位等。本指标是所有考核指标的重中之重。

(二)主观指标 主要包括精神面貌、言谈举止、思维反应、团队协作精神等。考核专家根据应聘者面试表现、试讲、学术报告效果,从学术规划、组织协调、逻辑思维、压力承受、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三)附加指标

在进行客观和主观指标重点考察的基础上,把学科需求度、社会学术职务和应聘者年龄等方面作为附加指标一并综合考虑。

第六章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完成学业回校报到上岗后,其优惠待遇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4年内(含4年)攻读获得国内或经教育部认证后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的一次性奖励标准:获得经教育部认证后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者,一次性奖励人才补贴3万元;获得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者,一次性奖励人才补贴2万元。

攻读时间超期1年以内的,以上两类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攻读时间超期1年及以上的不予奖励。

(二)根据近3年的学术业绩是否达到引进优秀博士的条件,提供科研启动费2~3万元(海外博士增加5万元);追加待遇、内聘副教授、周转房方面与同类引进人才同等对待。

(三)承担处级(含助理)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后,一次性奖励按同类教师标准的50%兑现;不兑现科研启动费。

(四)对只获得博士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之一的国内博士,一次性奖励、科研条件经费按相应标准的50%兑现。

(五)已享受了学校引进(或回校工作)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经学校批准继续攻读高一层次学历学位者,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后,学校根据毕业时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发差额,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支持方式:

(一)档案托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参照事业编制教职工攻读学位的办法执行,即攻读学位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工作绩效津贴等根据自身教学科研业绩参与学院分配,按规定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待遇。

(二)攻读学位高校需调档的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即脱产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不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后,按照引进博士的条件和待遇确定回校待遇。

(三)已签订攻读博士学位协议的,也可按照协议执行。

第七章 人才补贴和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引进人才的一次性人才补贴按照服务期分年度发放,可采取凭票报销、发放现金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引进人才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的激励作用,鼓励引进人才争取校外高水平科研项目资助,科研(条件)启动经费额度的50%在入职后以项目立项的形式拨付、凭票报销;其余50%科研(条件)启动经费额度则根据本人主持获批的高水平科研项目实际到校经费额度采用等额配套的方式拨付(另可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申请配套),配完为止。

如引进人才与重庆交通大学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拨付的科研(条件)启动经费额度尚未使用完毕,则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本条所指高水平科研项目指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人才补贴和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院所)负责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引进人才提供配套条件。学院(研究院所)主要领导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单位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负责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的论证和审批,并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负责引进对象的认定、聘任,并提供待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兑现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至少为5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和引进人才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对引进人才除进行教职工正常的岗位考核外,由学院(研究院所)进行聘期专项考核。聘期专项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聘期专项考核达到学校基本要求和学院(研究院所)提出的特殊要求的,予以续聘;聘期专项考核未达到学校基本要求和学院(研究院所)提出的特殊要求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奖 励

第三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积极性,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有显著成效,并且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学院(研究院所)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全职引进1位院士,学校奖励学院(研究院所)建设配套经费50万元;全职引进院士领衔的团队,学校奖励学院(研究院所)建设配套经费100万元。

(二)全职引进1位国家“****”、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学校奖励学院(研究院所)建设配套经费30万元;全职引进该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学校奖励学院(研究院所)建设配套经费60万元。

(三)学校设立引进人才工作专项奖,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列入本办法引进人才层次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根据其实际学术水平和已经取得的学术成就,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提供特别待遇引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达成引进人才协议的,按照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交大〔2011〕8号)、《重庆交通大学引进(或回校工作)高层次人才追加待遇的条件及标准》(交大〔2009〕34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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